如何加強舊機械設備進口管理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的要求,質檢總局已取消進口舊機械設備備案行政審批。為保護環境、確保消費者安全和健康,規范進口秩序,現將加強舊機械設備進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關于調整進口舊機械設備的備案管理
(一)《重點舊機械設備進口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5號)、《機械設備進口自動許可實施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8年第6號)、《機械設備進口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7號)中涉及進口舊機械設備備案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再執行。檢驗檢疫機構在對符合條件的產品出具《入境貨物通關單》時,備注欄內標注"舊機械設備"字樣。
(二)根據《機械設備進口自動許可實施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8年第6號)第六條第(四)款,"進口舊機械設備的,應提供國家質檢總局授權或許可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產品的預檢驗報告。"需要提供預檢驗報告的進口產品范圍按照《質檢總局關于調整進口舊機械設備檢驗監管的公告》(質檢總局2014年第145號)中《進口舊機械設備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管理措施表2執行。
二、關于加強進口舊機械設備現場檢驗
納入《應逐批實施現場檢驗的舊機械設備目錄》(見附件)的舊機械設備(原生產廠售后服務維修除外),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逐批依據相關產品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實施現場檢驗。經檢驗,凡不符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收貨人銷毀,或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并書面告知海關,海關憑退貨處理通知單辦理退運手續。 |